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飯店取消政策

飯店取消政策

取消與更改訂房之相關規定,依觀光局【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】執行。

2018.3.27(二) 旅店公告

訂房後於入住前,依觀光局【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】規定,取消與更改訂房之相關規定:

 

旅客於房費訂金/總金額支付完成後,因個人因素須退款時,依以下取消時間點與退款比例推算,並扣除單次退款金流手續費後退款。

■收取訂金者,依下列方式處理:

(一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,業者應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百。

(二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至第十三日以前到達者,業者應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七十。

(三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七至第九日以前到達者,業者應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五十。

(四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四至第六日以前到達者,業者應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四十。

(五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二至第三日以前到達者,業者應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三十。

(六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一日以前到達者,業者應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二十。

(七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,業者得不退還旅客已付全部訂金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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